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官庄)行罚决字〔2025〕8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性别女,2001年9月2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岑溪乡******。
现查明:2024年12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杨某等四人在**酒店一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2月12日,杨某被秀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提取杨某的毛发送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毒品成分检测。根据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从杨某的头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呈阳性,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某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民警送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期限:自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2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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