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龙池)行罚决字〔2025〕3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性别男,1995年1月2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
现查明:2025年1月26日18时许,杨某在明知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经营获利,驾驶一辆车牌为渝A*****的白色厢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制品782件从湖南省花垣方向进入秀山,于2025年1月26日19时许途径秀山县龙池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检查,杨某驾驶的渝渝A*****牌照的轻型厢式货车内装运有烟花爆竹制品共计782件,其中鞭炮232件,礼炮550件,以上事实有杨某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制品782件。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龙池派出所民警送杨峰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1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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