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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5-00008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公(平凯)行罚决字〔2025〕1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县公安局2025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1-07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平凯)行罚决字〔2025〕1号

违法行为人高某,性别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

现查明:2025年1月5日23时许,秀山县“打非办”工作人员在秀山县平凯街道*****对面的马路边上检查时,查获一车牌渝B*****灰色金杯牌小型货车上装有一车爆竹。2025年1月6日0时50分,秀山县“打非”办将此案移交平凯派出所处理。经民警出警查实,渝B*****灰色金杯牌小型货车装载了大量鞭炮,经清点,烟花规格168发有5件;烟花规格128发有14件;加特林规格1088*12的有8件;加特林规格1688*12有12件;礼炮规格25*4的有14件;其他小玩意有15件,共计68件。驾驶员为高某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属于非法运输,以上事实有高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五日,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民警送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202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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