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兰桥)行罚决字〔2025〕1号
违法行为人符某某,性别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
现查明:2023年6月至2024年7月期间,符某某在秀山县梅江镇****家中,用自己微信与微信:“再****”(微信号:wxid-102****)、微信:“澳****”(微信号:fc****)、微信号:w****等联系购买境外“六合彩”进行赌博,每期下注金额数十元至一、两百元不等,累计输赢达几千元 ,以上事实有符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符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民警送符某某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三日(自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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