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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公安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处罚/强制>实施结果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5-00006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5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县公安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1-07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53号

违法行为人胡某,性别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

现查明:2024年12月9日20时许,胡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D****的轻型货车行驶至秀山县东风路百乐门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于当晚20时33分对胡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5mg/100ml,经鉴定胡某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83.13mg/100ml。现因胡某虽具有醉驾的犯罪事实,但其醉驾的犯罪情节不具备从重处理情节,2024年12月16日秀山县公安局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经核查,胡某于2022年3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现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车辆,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某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初次饮酒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胡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月4日;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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