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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5-00005
  • [ 发文字号 ]
  •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4〕243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7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县公安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1-07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4〕243号

违法行为人涂某某,性别男,1996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

现查明:2024年11月17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涂某某将一把总长约141厘米的刀具携带至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紫荆城KTV外路口处,之后涂某某将该刀具放置于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渝H****)的右后视镜处,后被民警查获。经秀山县公安局认定,涂某某携带的刀具被认定为管制刀具〔文书号:(秀)公刀认字[2024]第48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涂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涂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对凃某某持有的一把管制刀具予以收缴。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涂某某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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