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石耶)行罚决字〔2024〕33号
违法行为人田某,性别男,1998年9月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官庄街道******。
现查明 2024年11月16日21时30分左右,田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从湖南省花垣县茶峒镇驾驶车牌号为渝B****的厢式货车非法运输301件烟花爆竹到重庆市秀山县,在秀山县秀松高速秀山南收费站处被秀山县打非办工作人员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某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秀山县打非办移送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秀山县公安局石耶派出所民警送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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