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47号
违法行为人易某某,性别男,1982年7月4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
现查明2024年10月17日21时许,在秀山县中和街道某某KTV003包房内,易某某与田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易某某使用啤酒易拉罐砸到田某某头部额头处,后易某某到KTV大厅处使用拳头对田某某的朋友刘某进行殴打;整个过程,田某某未受伤,刘某鼻子等位置轻微受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易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田某某询问笔录、受害人刘某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田某某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刘某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给予易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8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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