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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639G/2024-0012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2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公安局
  • [ 有性 ]
秀山县公安局2024年10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11-12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47号

违法行为人杨某,性别男,1985年2月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

现查明2024年9月4日20时许,杨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渝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秀山县东风路百乐门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查获后,民警于当晚20时8分在查获地点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1mg/100ml。经核查,杨某于2024年8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现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某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初次饮酒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送往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4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9日;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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