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4〕200号
违法行为人瞿某某,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妙泉镇******。
现查明2024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瞿某某在向某某的邀约下与田某某、田某在秀山县******和******田某某等人租用的小轿车内,使用手机和电话卡搭建“手机口”设备,为诈骗分子提供信号转接服务,造成何倩被诈骗74900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瞿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瞿某某罚款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缴纳;拘留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瞿某某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9月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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