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4〕184号
违法行为人黄某某,男,1985年09月19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乌杨街道******。
现查明:2024年8月8日21时许,在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黄某某与张某以30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黄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黄某某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21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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