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4〕159号
违法行为人冯某某,性别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贵陇村*******。
现查明2024年7月9日9时许,我所民警在开展旅店业日常检查时发现,吕某某(未成年人)于2024年7月8日23时许未使用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秀山县**宾馆***房间至7月9日9时,该宾馆实际经营者及当班前台工作人员冯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询问、报告、联系义务,以上事实有冯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安全检查记录、证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冯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民警当场对违法行为人冯某某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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