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石耶)行罚决字〔2024〕22号
违法行为人范某某,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石耶镇******。
现查明2024年6月9日15时左右,在秀山县石耶镇******,范某某因薪酬问题与管理人员席某某发生纠纷,范某某用拳头击打席某某头部,导致席某某头部软组织损伤,以上事实有范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秀山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范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石耶派出所送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