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清溪场)行罚决字〔2024〕11号
违法行为人曾某某,女,1996年2月14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街道**********。
现查明:2024年2月25日22时许,曾某某到清溪场街道**********找黄*要债,黄*母亲吴**阻拦曾某某进入她家找黄*,遂曾某某对吴**进行殴打,造成吴**受伤,以上事实有曾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证明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曾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方式:由秀山县公安局清溪场派出所民警送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期限: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7日;罚款由曾某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秀山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秀山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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