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中和)行罚决字〔2024〕40号
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男,1983年7月6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官庄街道********。
现查明:2024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龙某某到秀山县中和街道********,在***号房间服务人员沙某某某对龙某某洗脚按摩服务期间,因服务项目龙某某与沙某某某发生争执,随后龙某某对沙某某某臀部踢了一脚,身上打了两下,沙某某某在反抗时抓扯龙某某下体,后龙某某以扯头发等方式对其殴打;沙某某某未受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的陈述和申辩、沙某某某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沙某某某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龙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送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自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7日止,罚款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缴纳 。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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