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山公(官庄)行罚决字〔2024〕1号
违法行为人田某某,男,2004年10月5日出生,现住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
现查明2024年1月7日23时许,田某某在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出租屋内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4年1月12日,田某某到官庄派出所主动投案,经对田某某现场提取的尿液当场滴入依托咪酯检测试剂盒中进行检测,尿检结果呈阳性,以上事实有田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检材料、辨认吸毒现场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 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田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秀山县公安局民警送田某某至秀山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17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秀山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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