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事务中心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承担统筹指导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参与县级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全流程电子化,统计分析交易活动相关数据;负责县级审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事务性工作;协助受理投诉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综合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事务性管理和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录入;督促县级各行业监督部门强化标后监督管理工作。
2.完成县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事务中心为县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内设3个科室,分别是:综合协调科,市场管理科,交易监督科。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67.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67.75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0万元,事业收入0.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0万元,其他收入0.0万元,上年结转0.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107.47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收入减少77.47万元,项目经费收入减少30.0万元(纳入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预算管理)。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67.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1.96万元,教育支出0.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6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9.2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84万元,结转下年0.0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107.47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减少77.47万元,项目支出减少30.0万元(纳入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预算管理)。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67.75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7.75万元,比2023年减少107.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67.75万元,比2023年减少77.47万元,主要原因是因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减少4人,主要用于保障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缴费以及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基本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0.0万元,比2023年减少30.0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统一纳入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预算管理。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4.50万元,比2023年减少2.5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0万元,比2023年无变动;公务接待费0.0万元,比2023年减少2.0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公务接待费统一纳入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预算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50万元,比2023年减少0.50万元,主要原因是响应过“紧日子”要求,压减相关运行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0万元,比2023年无变动。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机关运行经费0.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为事业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无项目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事务中心2024年无政府采购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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