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 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 每月 735 元提高到 7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 月 600元提高到610 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 准保持不变。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 每人每月955元提高到 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全护理 300 元、半护理 200 元、全自理 50 元,分别提高 到 500元、300元、100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 活标准由每人每月 1605元提高到 1825元;社会散居孤儿、艾滋 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 1405元提高到1625 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 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 照执行), 提高到每人每月 750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 调整后的标准从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 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 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 放到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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