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部门街镇 无障碍 适老版 智能机器人 繁體版 支持IPV6
首页>财政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采购>采购监督
  • [ 索号 ]
  • 11500241009138217H/2024-00096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财政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0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0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财政局
  • [ 有性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4-03-2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4003-3

一、投诉人

投诉人成都聚文万嘉科技有限公司

收件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林溪康城1111

邮编:610011

法定代表人:田虎      

法定授权代表:胡令          联系电话:18324167848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采购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中心卫生院

联系人:李老师             话:18983565065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邑中村

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重庆千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老师             话:15086866332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丹凤路21号附1-157

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秀山县梅江镇中心卫生院空调工程

项目编号:XSX24A00006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31日向投诉人作出的秀山县梅江镇中心卫生院空调工程项目(项目号:XSX24A00006)的质疑答复,于202435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435日予以受理。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卫生院、重庆千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卫生院、重庆千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成立,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319


政策推荐
热门词汇
最新政策
换一换

版权所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主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410002 ICP备案:渝ICP备18015756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102500278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