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4002-3
一、投诉人
投诉人:九龙坡区常威机电经营部
收件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70号1幢9-19
邮编:400041
法定代表人:殷华东 联系电话:18580871211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采购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中心卫生院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18983565065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梅江镇邑中村
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重庆千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白老师 电 话:15086866332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丹凤路21号附1号-1层57号
三、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秀山县梅江镇中心卫生院空调工程
项目编号:XSX24A00006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投诉人作出的秀山县梅江镇中心卫生院空调工程项目(项目号:XSX24A00006)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3月1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4年3月1日予以受理。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卫生院、重庆千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镇卫生院、重庆千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投诉事项3、5、7、8、9成立,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1、2、4、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4、6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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