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编号:2023008-4
一、投诉人
投诉人:山西优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太原南站国际商务港北区一号楼2层274号
邮编:03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宋刚
授权代表:陈春阳
联系电话:15313178102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秀山自治县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中心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凤栖北路139号附1号
邮编:409900
联系电话:023-76032726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秀山自治县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中心2022年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第五批项目86寸智慧黑板
采购项目编号:XSX23A00004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3年3月27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秀山自治县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中心2022年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第五批项目86寸智慧黑板(项目号:XSX23A00004)质疑答复,于2023年3月27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向投诉人印发《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2023006-1)。2023年3月30日我局收到补正材料。我局依法于2023年4月3日予以受理。为查明事实,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中心、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代教育技术管理中心按要求向我局作出了书面回复。本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要求相应产品的技术需求。根据被投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教育技术管理中心向我局提交的回复说明,投诉事项1-4涉及的技术需求为县教育技术管理中心根据我县教育实际情况所设置,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共有三家以上的投标人符合招标要求,市面上均至少有三家企业满足,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4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4均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山西优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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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送达回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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