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资金融服务中心
2025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我县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2.开展金融法规、金融政策、金融理论、金融领域发展规划、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加强金融工作调研,为县委、县政府金融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
3.协调、引导金融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协调辖区内“银企”、“银政”合作相关工作,负责拟上市公司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直接融资工作。推动发展普惠金融,改善和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强化农村金融服务。
4.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负责在秀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本县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本县投融资突发事件。
5.会同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金融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推动金融发展科技,负责金融信息化平台建设和金融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6.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调查核实和数据统计工作。
7.参与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国有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破产改革方案等职责。
8.承接县政府国资办交办或委托的国资国企工作。
(二)机构情况
1.单位构成
国资金融服务中心为县财政局管理的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7人,其中领导职数3名,工作机构领导职数5名。设立综合科、金融发展科、金融稳定科、国企指导科、国资统计科5个工作机构。
2.人员情况
2025年年初在职实有人数14人。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3532.0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3032.0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5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收入较去年增加2629.35万元,主要是2025年新增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基金管理应用建设等项目。
(二)支出预算:2025年年初预算数3532.0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661.01 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41.6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3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800万,农林水支出20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0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2629.35万元,主要是项目支出增加2629.35万元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032.0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032.08万元,比2024年增加2129.3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24.08万元,比2024年增加18.18万元,主要原因是2025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增加等;项目支出2708万元,比2024年增加2111.17万元,主要原因是2025年新增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国资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基金管理应用建设等项目。
2025年本部门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2.2万元,较2024年减少3.7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4年持平;公务接待费0.2万元,较2024年减少1.42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减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费2万元,较2024年减少2.35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4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部门运行经费。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55.38万元,比上年减少16.11万元,主要原因为2024年减少1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预算1.8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5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708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 0辆。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县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六)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八)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
备注:本部门无二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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