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统战部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调查研究、宣传统一战线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组织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向县委反映统一战线的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性建议。
4.做好党外后备干部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队伍的建设工作。
5.负责调查研究、贯彻落实党的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6.联系港、澳、台和华侨华人中的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
7.调查研究并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性建议。
8.负责指导基层统战工作,指导协调县级各有关部门开展统战工作。
9.完成县委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共产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统战部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党外干部和新阶层科、宣教经济科和民宗台侨科。设统一战线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447.8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47.8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60.0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447.8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4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9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0.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88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60.04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减少45.04万元,项目支出减少15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47.83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47.83万元,比2023年减少60.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5.83万元,比2023年减少45.0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退休人员补助、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62万元,比2023年减少15万元,主要原因是减少了统战专项项目。
中国共产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统战部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13.6万元,比2023年减少0.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1.1万元,比2023年减少0.9万元,主要原因是因公出国(境)减少;公务接待费4万元,较2023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5万元,较2023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2023年无变化。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1万元,比上年增加27.29万元,主要原因是办公费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62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中国共产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统战部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4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4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4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4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共产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员会统战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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