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资金融服务中心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我县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开展金融法规、金融政策、金融理论、金融领域发展规划、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加强金融工作调研,为县委、县政府金融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
2.协调、引导金融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协调辖区内“银企”、“银政”合作相关工作,负责拟上市公司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直接融资工作。
3.推动发展普惠金融,改善和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强化农村金融服务。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负责在秀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
4.协调处理本县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承担国企债务化解工作。协调处置本县投融资突发事件,负责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的调查核实和数据统计工作。
5.参与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国有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破产改革方案等职责。
(二)单位构成
国资金融服务中心为县财政局管理的公益一类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7人,其中领导职数3名,工作机构领导职数5名。目前,设立综合科、金融稳定科、金融发展科、国企指导科、国资统计科5个工作机构。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 927.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902.7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24.93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14866.13万元,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927.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83.6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5.7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4.6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500万元,农林水支出50.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52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14866.13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35.81万元,项目支出减少14901.94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27.6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24.9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27.67万元,比2023年增加583.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30.80万元,比2023年增加35.8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新增,主要用于办公、差旅、伙食等费用;项目支出596.87万元,比2023年增加548.06万元,主要原因是2024年新增城乡基础建设支出。
本单位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5.97万元,与2023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公务接待费1.62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35万元,与2023年持平,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机关运行经费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为财政拨款全额事业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596.87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5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5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5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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