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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索引号 ] | 11500241MB1476537G/2023-0006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市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4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9 |
渝秀城管罚〔2023〕0211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城罚决字〔2023〕0211号
当事人:重庆佰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MA5U9W****,地址:重庆市秀山县物流园区武陵永康机电城1幢4层4号,联系人电话:158****2333。
你(单位)于2023年11月29日在秀山县乌杨街道GA31项目建筑工地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1月29日14时56分,重庆佰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县乌杨街道GA31项目建筑工地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周边被污染面积39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重庆佰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明:重庆佰得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秀山县乌杨街道GA31项目建筑工地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情况属实;
……
2023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秀城罚先告字〔2023〕0211号、渝秀城罚听告字〔2023〕02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未保持周边环境清洁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 (账号: /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